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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聯合國譴責代孕行為對婦女和兒童的暴力
聯合國譴責代孕行為對婦女和兒童的暴力
作者:聯合國特別報告員Reem Alsalem
日期:2025年7月14日
文件來源: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girls, its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AI中文翻譯:
〈聯合國譴責代孕行為對婦女和兒童的暴力〉
這份聯合國報告深入探討了
代孕行為對婦女和女童造成的各種形式的暴力與剝削
。報告詳細闡述了代孕的全球趨勢、相關國家政策以及參與其中的不同群體,包括
代孕母親、委託母親、卵子捐贈者及透過代孕出生的兒童
所面臨的挑戰。其中,文件特別強調了
經濟、心理、身體及生育暴力,並指出代孕可能導致奴役和販運人口的風險
,且全球市場預計在2033年達到997.5億美元。最後,報告呼籲各國採取行動,
最終廢除所有形式的代孕,並在此之前加強保護相關婦女和兒童的權利,特別是透過法律框架的改革與國際合作來打擊這種行為
。
代孕的定義與類型
代孕是一種女性(「代孕母親」)為另一個人或伴侶(「委託父母」)懷孕並分娩的行為。
「母親」在國際人權法中被定義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分娩的女性。報告使用「代孕母親」或「代孕者」,而非「妊娠載體」,以避免將女性僅簡化為其生殖功能並物化當事人。
代孕分為兩種:
◦
傳統代孕
:代孕母親提供自己的卵子,與委託父親或捐贈者的精子受精,因此她與孩子有基因關係。
◦
妊娠代孕
:將由委託父母或捐贈者生殖細胞形成的胚胎植入代孕母親體內,代孕母親與孩子沒有基因關係。
代孕也分為
商業代孕
(代孕者獲得超出醫療和相關費用的經濟報酬)和
利他代孕
(代孕者僅獲得合理報銷費用)。然而,報告強調這些區分常常模糊,且
代孕「幾乎無一例外地具有商業性質」
。(p.4-5)
受代孕影響的群體及其脆弱性
代孕母親
:通常來自較低收入背景,社會地位較低,缺乏有效的法律補救措施。她們往往出於經濟、同情和社會等多重動機,特別是單身母親常將
經濟需求視為主要原因。她們常被描述為「服務提供者」,而非母親,其尊嚴和福祉易受侵犯
。(p.6)
委託母親
:多來自社會經濟較高的背景,但其經歷常伴隨著不確定性和情感壓力,如對懷孕結果、與代孕者關係、社會汙名、法律複雜性及經濟負擔的焦慮。在跨國安排中,她們也可能成為
欺詐行為的受害者
。(p.7)
卵子捐贈者
:多為經濟脆弱的年輕女性,被視為滿足經濟需求的方式。機構會根據特定特徵(如年輕、白人、西方、高學歷)選擇捐贈者,導致不同背景的女性卵子價格差異巨大。她們常
因網路廣告的誤導而捐贈,卻未充分了解荷爾蒙注射和潛在健康風險
。(p.7)
通過代孕出生的兒童
:從出生起就經歷與懷孕她們的女性立即分離。研究表明這些兒童出生時
胎齡較低、早產率較高、低體重率較高
。母乳餵養通常被阻止甚至在合約上禁止。關於長期情感及幸福感的研究資料有限,但指出
缺乏妊娠連結可能增加心理風險
。他們也可能面臨
身份認同困境,且有淪為人口販運受害者或被遺棄的風險
。(p.8)
代孕背景下針對婦女和女童的暴力
報告指出
代孕本質上是剝削和暴力行為,並將女性身體商品化
。
經濟暴力
:代孕母親特別容易受到剝削,尤其是在入不敷出或負債累累的情況下。許多女性在流產或未能遵守合約要求時被拒絕賠償。合約中常要求
代孕母親預先放棄醫療決策權或醫療資訊保密權
。(p.11)
心理暴力
:女性常在「愛」與「團結」的壓力下成為代孕者,尤其針對同性伴侶。研究顯示代孕母親在懷孕期間和產後抑鬱程度較高,
35%的案例中難以放棄新生兒,39%對代孕決定感到負面情緒,33%有創傷後壓力症或焦慮風險
。她們經歷
產後創傷,因新生兒被移除而中斷哺乳和建立情感連結的過程
。
沒有任何監管框架能完全預防分離過程可能導致的嚴重心理傷害
,一些代孕機構甚至提供「分離療法」來強迫準媽媽們情感上與孩子分離,這可能導致認知分離和
創傷後壓力症
。一些代孕母親
感覺自己「像科學實驗的對象」
。(p.12)
身體暴力
:雖然招募宣傳將代孕描繪成醫學上安全的過程,但證據顯示代孕母親面臨比其他母親更大的健康風險。她們常自行注射危險藥物如Lupron,被歸類為危險藥物,導致更高的產婦健康併發症率。代孕妊娠更可能導致
異位妊娠、剖腹產、妊娠糖尿病、高血壓、子癇前症和前置胎盤
。(p.13)
生殖暴力
:委託父母常利用權力不平衡,
在多胞胎或胎兒殘疾情況下強制代孕母親墮胎
。據報導,
代孕母親曾被施壓終止健康懷孕,包括在懷孕12週之後,透過脅迫性策略,例如經濟誘因、法律訴訟威脅或撤回對母親和嬰兒的支持
。在性別偏好強烈的社會中,代孕可能通過體外受精服務中的性別選擇來加劇現有的性別偏見。針對卵子捐贈者的惡劣虐待行為已被記錄,據報導
數百名女性被剝削數月,透過
採集
卵子,女孩因其卵子和子宮而被剝削
。包括來自中國的報告,描述了在生物技術公司經營的非監管地下實驗室進行卵子採集和胚胎移植的場景,其中接受手術的女性以代碼識別,並根據其外貌和健康狀況被歸類為「高端」或「低端」產品,每個卵子的價格也相應不同。殘疾女性也未能倖免於這種剝削和虐待。(p.14)
奴役和人口販運
:以利潤為導向的代孕服務
增加了人口
販運的風險
。例如,在喬治亞,據報導至少有
100名女性受害者被監禁
,並在被人工刺激排卵後被迫放棄卵子。即使在代孕受到監管的國家,如希臘,風險依然存在。據報導,
外國婦女被販運到該國
充當代孕母親。
商業代孕,佔全球代孕案例絕大多數,構成販賣兒童的犯罪行為
。代孕可能構成類似奴役,因為委託方對女性身體行使所有權,如
要求特定飲食、拒絕醫療、強制「胚胎減胎」或墮胎
。(p.15)
適用國際人權標準
人類尊嚴
:代孕違背了
《世界人權宣言》
及其他條約中確立的人類尊嚴原則,因為它將婦女和兒童商品化,因為他們具有內在且平等的價值。
歐洲議會
譴責
代孕行為損害「婦女的人類尊嚴」,特別是因為「她的身體及其生殖功能被用作商品」,並為「經濟或其他利益」而被工具化
,這對「發展中國家弱勢婦女」尤其危險。將婦女僅簡化為其生殖功能也違反了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五條。(p.17-18)
母親權益
:根據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母親在分娩前後應受到特殊保護。代孕者應在法律上被承認為母親,而不僅僅是孩子的載體。(p.18)
禁止酷刑和販運
:剝削、販運、強迫分離、強制墮胎或不必要醫療程序等行為可能構成酷刑或不人道待遇。
商業代孕構成販賣兒童
,這是
《兒童權利公約》
及其
《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的任擇議定書》
明確禁止的犯罪行為。
《聯合國打擊販運人口示範法》
建議將女性用作代孕母親可能構成一種剝削形式。
《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和《歐洲理事會人權與生物醫學公約》(《奧維耶多公約》)
均
禁止從人體或其部分中獲取經濟利益
。(p.19)
兒童權利
:兒童有權知道並由其父母照護,以及保留身份的權利。
合約編制的分離行為,將兒童視為成人協議的被動商品
,對兒童的心理和情感發展構成風險。
維羅納原則(Verona Principles)
強調
「國際法及其他相關國內法不賦予任何人,包括代孕安排中的委託父母,擁有一個孩子的權利」,相反,孩子是一個「獨立的權利擁有者」
。(p.20)
同意的局限性
:報告指出,
僅憑同意無法使代孕符合道德標準,也無法為販運人口、器官買賣、奴役或酷刑等侵犯人權行為辯護
。根據
《販運人口議定書》
,受害者對預期剝削的同意是無關緊要的。在經濟弱勢、缺乏知識或受到脅迫的情況下,女性的同意並非自由且知情的。(p.21)
企業和國家的義務
:根據
聯合國《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
企業(包括生育診所、機構、醫療中介、法律顧問等)有獨立責任尊重所有國際公認的人權
,即使國內法保持沉默或允許相關行為。這要求其履行盡職調查義務、評估和監測脅迫與剝削、提供準確信息,並建立有效的申訴管道。(p.21-22)
結論與建議
代孕行為的特點是剝削和暴力侵害婦女和兒童。它通過商品化和物化女性身體,使代孕母親和兒童的人權遭受嚴重侵犯。
(p.22-23)
建議:
◦ 在國際層面,採取措施
根除一切形式的代孕
。
◦ 在廢除代孕之前,
各國必須採取行動防止進一步傷害,並加強保護涉及代孕的婦女和兒童的權利
。
◦ 制定一項具有國際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
。
◦ 採用北歐模式的法律和政策:
懲罰買方、診所和代理機構以終止代孕需求
;為代孕母親提供退出支持策略;禁止代孕服務和機構的廣告。
◦ 加強國際合作以識別、預防和處理相關人權侵犯,包括販運婦女和兒童。
◦
反對承認代孕安排(包括國外進行的)
,使其不能賦予與孩子無基因關係的任何人法定親權;同時確保優先考慮親子關係的建立。
◦ 為因代孕安排而受害的婦女和兒童建立有效的司法機制,包括補償和賠償。
◦
要求任何親子權從生母轉移的行為必須通過司法收養程序
,其中包括與正常收養程序相同的父母適宜性篩查。
◦
追究代孕機構、中介和其他從代孕安排中獲利或提供便利者的責任,包括通過刑事制裁和資產沒收
。
◦ 系統性收集有關代孕的分類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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