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與代理孕母

2023.12.27 人工生殖與代理孕母的倫理省思

人工生殖與代理孕母的倫理省思

 

       近來,因總統參選人呼籲代理孕母入法,及衛福部長和國健署署長提出「人工生殖法」修法將擴大納入「代理孕母」。草案預計明年初預告,明年底送行政院審議。因此,本文從天主教的生命倫理觀出發,幫助讀者省思人工生殖與代孕的倫理問題。

什麼是代理孕母?

       代理孕母(Surrogate motherhood)是由代理人代理懷孕及生產的方式。代理人可單純地出借子宮(與所生子女無遺傳和血緣關係),或者出借子宮和卵子(與所生子女有遺傳和血緣關係)。技術上,一般是採體外受精方式,完成體外胚胎培育過程後,再將胚胎移植至代理孕母的子宮內懷孕及生產。此「製造人的過程」涉及:1.人工授精的生殖技術,而不經過夫妻性愛行為;2.製備、篩選、冷凍和淘汰胚胎;3. 夫妻之外的第三方代理孕母介入懷孕生產過程。

從天主教會的生命倫理觀省思
  1. 人工生殖:天主教的生命倫理觀是建立在天主聖三共融之愛的基礎上,聖父愛聖子,在父子的愛中共發聖神。夫妻之愛相似於天主聖三之愛,天主藉著父母的合作創造了新的生命,並透過夫妻在彼此交付的性愛結合中產生果實—孩子。信理部《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II,1提到:「由於父母和孩子的人性尊嚴,人類的生殖具有特殊的性質:男女雙方合作,依靠造物主的力量而生殖新人,須是夫婦互相獻身、互愛互相尊重經由彼此合作而成為父親和母親的權利。嬰兒有權在母體受孕、妊娠,出生以至在父母的眷顧下成長。」因此,夫妻性愛結合的行為有極高的價值和尊嚴,教宗保祿六世在《人類的生命》通諭12號中強調,絕對禁止把夫妻性愛行動的生育與結合的功能分開。如:人工阻孕(要性結合,不要生育)、體外受精的人工生殖或試管嬰兒(要生育,不要性結合)。此外,「異體人工受精」(精卵來自第三方的捐獻)更是明顯的違背夫婦的互相承諾,脫離了婚姻的共融精神,破壞了「二人成為一體」的婚姻尊嚴,更破壞了夫妻性結合與天主聖三共創生命的奧秘。
  2. 製備胎胚:受精卵即是新的人類生命,具有獨特的DNA遺傳密碼,將逐漸發育為胎兒的連續過程。每一個新的生命(包括受精卵、胚胎及胎兒)是來自於天主的恩賜,是天主的肖像,並需與天主建立永恆愛的關係。然而,在體外受精製造胚胎的過程中,通常製造許多個胚胎當做備用,但只有一兩個胚胎將被孕育出生,其餘的被冷凍保存,或過了保存期限即丟棄。在這個過程中,胚胎只不過是產品,而不被當成人。《天主教教教理》2258號提到:「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唯獨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開始直到生命的終結:在任何情況之下,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胚胎不能成為生殖技術的產品,也不是實驗室的生物材料或可以挑選的商品。因此,第五誡「不可殺人」(申5:17),絕對禁止殺害無辜者的生命,包括:製備、實驗、篩選、冷凍、減胎、丟棄胚胎及墮胎。
  3. 代理孕母:耶穌在福音中重申天主所結合的一男一女婚姻關係「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瑪19:3-6)。天主揀選了婚姻家庭作為創造人的處所,婚姻是單一且具有排他性的共融團體。代理孕母雖不涉及與婚姻中的任一方發生性關係,但是透過第三者提供子宮,已實際破壞了此一體性,也破壞了夫妻承擔父職和母職的完整使命。信理部《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II,3提到:「借胎或捐卵母親意味著客觀上未能履行母愛、夫婦忠誠和負責母道的義務;此舉違背了孩子受孕、在母體內成長和出生以及由其父母養育的權利。此舉損害了家庭,在家庭建基的生理、心理和道德元素之間造成分裂。」開放代理孕母侵犯孩子的權利,誰將是孩子的母親?代孕分裂了孩子與遺傳上的父母、懷孕的母親和養育父母之間的關係,並長期影響孩子的人格發展。此外,代孕的母親也成為被剝削的人,身體器官子宮淪為商品,並要剝奪其與懷胎十月胎兒所建立的親密關係。人不能是滿足他人渴望的工具,這是倫理的基本真理。

       2008年,信理部頒布《位格的尊嚴》,其中12號關於不孕症治療,新醫療科技必須遵守三個基本「善」的原則:「1) 每一個人自受孕到自然死亡的生存權及身體的完好性;2) 婚姻的單一性,即尊重夫妻倆只與另一方配偶在婚姻內,成為父親和母親的權利; 3) 人類「性愛」的獨特價值要求『人類生殖為夫妻結合行為後所結的果實,且此性愛必須惟獨在夫婦之愛中發生。』」依此三個原則,任何操弄胚胎並傷害胚胎完整性的方式,以及第三方代理孕母介入婚姻生育的過程,均不符合道德善的原則。所有取代夫妻結合行為的「異體人工受精」,與「同體人工受精」(精卵來自夫妻)的體外受精技術均被禁止,因其破壞了夫妻性愛的獨特性:結合與生育不可分開。

     

案例與後果

許多國家自從開放代理孕母之後,產生不少法律糾紛,如:誰是母親、委託者離異、殘疾兒遭棄養,及被當作商品要求墮胎等問題。

  1. 誰是母親?1986年美國曾發生”寶寶M”的撫養權官司問題,史騰(William Stern)夫婦與代孕母親瑪麗·懷海德(Mary Whitehead)太太簽訂契約,以一萬美元報酬,並使用代孕母的卵子。但是代孕母產下寶寶後,拒絕酬勞,想保有孩子,最後法官將嬰兒判給委託的史騰夫婦。在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案子,法官則是將嬰兒判給代理孕母。
  2. 委託者離異後,孩子歸屬?2008年,印度一位經由代孕產下的女嬰曼姬(Manji) 出生後一度沒有國籍,因為委託的日本籍夫婦在女嬰出生前離婚,女方拒絶撫養曼姬,男方雖然願意撫養,但印度法律規定孩子國籍隨母親。寶寶最後幾經曲折,獲得了父親的日本國籍。
  3. 殘疾兒誰撫養?2014年,一名泰國的代理孕母投訴,她為一對澳洲夫婦生下一對雙胞胎,但因其中一個嬰兒患有唐氏綜合症,夫婦拒絶接收,只領走健康的寶寶。最後,由這位代理孕母收養了這名孩子。
  4. 胎兒可被當成商品要求墮胎?2023年, 加州的代孕母親皮爾森(Brittney Pearson) 懷孕第 22 週時患有乳腺癌,醫生建議儘早引產,並在她開始化療時讓嬰兒在加護病房接受照護。然而,委託的同性戀伴侶希望她墮胎,因為不想要一個可能有健康問題的早產兒,也不希望孩子被收養,因為不想要有他們基因的孩子在某個地方存在,並威脅她和醫生如果不墮胎,就會提起訴訟。嬰兒於懷孕25週時出生,並在當天死亡,而那天是父親節。
文章刊登於天主教週報772期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