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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安樂死是慈悲或悲劇
安樂死是慈悲或悲劇?
以下摘自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中關於安樂死的特定條文,幫助讀者明白安樂死的心態及動機,而真正的慈悲不是靠加速死亡來解決病痛。

摘要
在現代文化中,罹患絕症與垂死正面臨嚴峻威脅。由於社會難以接受痛苦,且缺乏能賦予痛苦積極意義的宗教觀,人們面臨誘惑,企圖以加速死亡來解決病痛。這種傾向源於病人的絕望、旁人誤導的同情心,以及一種自比為創造者、妄想操控生死的態度。其動機常被功利主義合理化,將殘疾者、老年人及末期病人視為社會負擔而欲排除。安樂死既荒謬也不合乎人道,是對生命尊嚴的嚴重否定。安樂死濫用慈悲,真正的同情心會使人分擔另一個人的痛苦;不會因無法忍受那人的痛苦而將他殺死。教會鼓勵安寧療護,幫助末期病患的痛苦較易忍受,也使病人和年長者在病苦中得到支持和陪伴。
生命價值的衰落
「在一個使人們更難面對和接受痛苦的社會和文化環境下,人們面對空前強烈的誘惑,想要以連根拔除的方式解決病痛帶來的問題,那就是加速死亡的來臨,使它在人們認為最適當的時刻發生。
通常這樣的決定是由許多不同的考慮促成的,這些考慮都集中在同一種可怕的結果上。在病人來說,由於長期劇烈的病痛所帶來的痛苦、不適,甚至絕望的感覺,會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因為這種情況會影響一個人已夠脆弱的個人及家庭生活的平衡,以致於在病人來說,儘管有日益進步的醫學和社會的幫助,病人還是有可能覺得承受不了自己身體的脆弱;另一方面,那些接近病人的人,則會被一種人們可以了解的同情心所感動,即使這種同情心用錯了地方。在一個無法在痛苦中看到任何意義或價值,只把痛苦視為邪惡的縮影,必須不惜任何代價除去的文化潮流中,情況就更惡化了。這種情形在缺少宗教觀的社會中猶然,因為宗教觀可以讓人們對痛苦的奧祕有積極正面的了解。
現代文化中,還普遍存在著一種自比為創造者(Promethean)的態度,使得人們認為他們能控制生死,手操決定生死之大權。但實際上,他們在死亡中看不到任何意義或希望,反而被死亡所征服、擊碎。這可悲的情況表現於安樂死的發展,不論是以偽裝或偷偷摸摸的方式,或是公開實行,或甚至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除了以「不忍看到病人受苦」這種受誤導的同情心為實施安樂死的理由外,人有時還以功利主義為動機,將安樂死的實施合理化,認為這樣可避免只付出代價,沒有回報,給社會帶來沈重的負擔。因此建議除去畸形的嬰兒、重度身心障礙者、老年人,尤其是那些無法照顧自己的人,以及末期病人等。此外,我們對其他更狡猾,卻同樣嚴重和實在的安樂死方式,也不能保持沈默。例如為了增加可供移植器官的取得,而不尊重對死亡認定的客觀及充分標準。」(《生命的福音》通諭,15號)
安樂死的悲劇
「在生命歷程的另一盡頭,人要面對死亡的奧祕。今天,由於醫學進步,文化環境又往往並不接受「超越」的思想,因此垂死的經驗有了新的特色。當流行的趨勢是只以生命能帶來多少快樂和幸福,來評估生命的價值時,「痛苦」似乎就成了難以忍受的挫折,人人必須對其避之唯恐不及。如果一個生命,還有許多新鮮有趣的經驗等待他去經歷,卻突然被死亡打斷,人們會認為死亡是「沒有道理的」。但一旦生命充滿了痛苦,而且無情地註定還要遭受更大的痛苦時,人們就會認為生命已經沒有意義,死亡反而成了「合理的解脫」。
此外,當人否定或忽視與天主的基本關係時,就會認為「人」是自己的尺度和標準,有權要求社會的保障,使他有完全的自主權,能決定如何處理自己的生命。尤其是某些已開發國家的人民,由於醫學不斷進步,醫學科技日新月異,更使他們覺得應該這樣做。今天的科學界和醫學界使用非常先進的系統和設備,不但可治療過去認為的不治之症,可減輕或消除痛苦,也能維持和延長生命,即使是已經極端微弱的生命;對於生理功能突然崩潰的病人,可以用人工方法維持他們的生命,也可用特殊方法從事器官移植。
在這種環境下,安樂死的誘惑就越來越大了。安樂死就是控制死亡,讓死亡在該來的時間之前發生,「溫和地」結束自己或他人的生命。這些行為看起來好像合乎邏輯和人道,但是當我們更仔細地去看時,會發現它其實既荒謬也不合乎人道。我們面臨著「死亡的文化」中更令人憂慮的徵兆,而且在繁榮進步的社會中更是明顯,因為這種社會的特色是過度重視效率,不能忍受老人和身心障礙者人數的日漸增加,認為那是過於沈重的負擔。這些人往往被家人和社會孤立,因為這種社會幾乎完全以生產效率為標準,根據這標準,身罹殘疾而沒有復原希望的生命,就不再具有任何價值。」(《生命的福音》通諭,64號)
什麼是安樂死?何時可放棄侵入性治療?
「為了對安樂死有正確的道德判斷,首先要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嚴格說來,安樂死是指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為或有所不為,這些作為或不為的本身會導致死亡,或意圖導致死亡。『因此安樂死的發生,在於其意向和所運用的方法。』
安樂死必須與放棄所謂的「侵入性治療」的決定有所區別。「侵入性治療」是指治療的方式不再適合病人真正的情況,因為這種治療已與預期的結果不相稱;或是因為這種治療對病人和家屬造成過度的負擔。在這種情況下,當死亡已逼近且不可避免時,人可以本著良心『拒絕採用希望極小而又麻煩的方法來延長生命,只需照樣給病人正常的照顧。』 當然在道義上,人仍然有照顧自己或受人照顧的責任,但這責任應按具體的情況來考量。必須決定,可用的治療方法是否在客觀上與預期的結果相稱。拒絕『特殊的』或『不相稱的』醫療方法,並不等於自殺或安樂死;而是表示能接受人類的病痛,面對死亡。
(編者註:關於補充營養及水的道德問題:教廷信理部《慈善的撒瑪黎雅人》信函(Ch.5-3,註63)說:「嚴格來說,營養和補水並不是醫學治療法,它們是照顧病人所必須履行的方式。」「即使是利用人工的方法輸送,當未能證實這些供應會造成過分的負擔,或者未能證實它們毫無益處時,都屬於對臨終者應有的基本照顧。因此,不合理中止這項照顧就等於一個真正的安樂死行為。)
現代醫學界的注意力越來越放在所謂的『緩和醫療』(亦稱安寧療護)上,這方法是為讓末期疾病的痛苦較易忍受,也使病人在病苦中得到支持和陪伴。在這種情況下所引起的問題中,其中之一就是,當使用各種止痛劑和鎮靜劑來減輕病人的痛苦,卻可能縮短病人的壽命時,這種作法是否正當。若病人自願接受痛苦,而不使用止痛劑,以便保持完全的清醒,而且如果這病人為信友,也願意藉此有意識地參與主的苦難,這種『英勇的』行為固然值得讚美,但不應視為每一個人的責任。比約十二世肯定,『如果沒有其他方法,而且在當時的情況下,並不妨礙病人履行宗教上和倫理上的本分時』,使用麻醉劑是正當的,即使這樣會使病人減少知覺和縮短生命。這種情形並不是有意尋死,雖然在合理的動機下,此種作法有導致死亡的危險:但其意向只是為了有效地減輕痛苦,而使用醫學上可用的止痛藥。可是,『沒有重大的理由而剝奪臨終者的知覺,是不對的行為。』在走向死亡時,人必須能滿全他們的倫理責任和家庭義務,更重要的是,他們應該能在神志完全清醒的情況下,準備自己迎接天主。
考慮了這些差異後,為與各位前任教宗的訓導一致,並在天主教會所有主教的共融下,我肯定安樂死是嚴重地違反天主的法律,因為那是故意殺人,是道德上所不容的。這個教理是基於自然道德律和形之於文字的天主聖言,為教會傳承遞達,是一般的、普遍的訓導權所講授的。
安樂死所牽涉到的罪惡,(看情形而定)跟自殺或謀殺罪是一樣的。」(《生命的福音》通諭,65號)
安樂死是濫用慈悲
「自殺常與謀殺一樣,都是道德上所不容許的。教會傳統一向反對自殺,認為這種選擇是重大的罪惡。雖然某些心理、文化和社會上的因素,或許會誘使一個人做出如此徹底否定生存本能的行為,因而減輕或消除了他主觀的責任,但是客觀看來,自殺仍是一件重大的不合乎倫理的行為。事實上,自殺行為包含了拒絕愛自己及放棄對近人、對自己所屬的團體及整個社會應盡的正義與愛德的責任。最真實的事實是,自殺代表否認天主對生死有絕對的主權,正如古代以色列聖者的祈禱中所說的:「祢掌握生死的大權,引人下入陰府的門,而又領回。」(智十六 13;參閱:多十三 2)
同意他人自殺的意圖,並藉著所謂的「協助自殺」來助其實現,意思就是與人合作或實際犯下一件不正義的行為,因此是絕對不能為自己辯解的,即使是應他人要求而做。聖奧思定在一篇與此極為相關的文章中寫道:『殺死另一個人,絕非合法的行為:即使這是對方的願望,即使他因為已氣息奄奄而做此要求,懇求別人幫助他脫離肉體的束縛,渴望得到解脫;即使一個病人已無法活下去,這樣做仍是不合法的。』即使行使安樂死的動機,並非出於自私地不願受某個病人的拖累,安樂死仍應稱做虛假的慈悲,事實上,甚至是『濫用』慈悲,會令人感到不安。真正的『同情心』會使人分擔另一個人的痛苦;不會因無法忍受那人的痛苦而將他殺死。此外,如果安樂死是由本應以耐心和愛心對待家人的親人,或由以照顧病人,直到病人最痛苦的末期為職志的醫師來執行,這行為就更加有悖常情了。
如果對一個根本沒有要求,也從未同意的人,選擇以安樂死結束他的生命,這行為就更加嚴重,因為這就是殺人的行為。如果醫師或立法者等人擅自認為有權決定誰應該生、誰應該死,那就是專斷與不義。這時我們發現自己再度面對伊甸園的誘惑:妄想成為『知道善惡』的天主(參閱:創三 5)。只有天主掌握生死大權:『我使人死,也使人活』(申卅二 39;參閱:列下五 7;撒上二 6)。但天主只在合乎智慧及愛的計劃下行使此一權力。當人類篡奪這權力,受到愚蠢自私思想的束縛時,就不免會將這權力用於不義和死亡。於是弱者的生命就掌握在強者手中;社會的正義感喪失,各種真正人際關係的基礎,即彼此的信賴,也從根本受到了損害。」(《生命的福音》通諭,66號)
痛苦中懷抱希望
「與前述行為大相逕庭的是愛的行為及真正的慈悲,那是我們人類共同的要求;對死而復活的救世主基督的信仰,就藉著這愛與慈悲,散發出全新的光明。當一個人面對痛苦與死亡的至大衝突,在完全的絕望中,面臨『放棄』的誘惑時,他心中最大的需求,是在受到試煉的時刻,能有人陪伴、同情和支持。那是在失去了人類一切希望時的懇求,懇求幫助他仍舊懷抱希望。正如梵二大公會議提醒我們的:『面對死亡是人生最大的謎』,然而『人對自身的完全歸於消滅,對自身的絕對化為烏有,表示深惡痛絕,乃出自人內心正確的想望。人性內所具有不可化約為純物質的永生的種籽,卻起而對抗死亡。』
對死亡本能的厭惡,以及對永生盼望的萌芽,受到基督信仰所啟發,並得以實現,這信仰向我們許諾,也讓我們能夠分享復活基督的勝利:基督以祂的死亡救贖人類,使人類不受死亡:「罪惡的薪俸」(羅六 23)束縛,並賜給人類聖神,復活及生命的保證(參閱:羅八 11)。肯定將來的永生,對天主許諾的復活懷抱希望,可在痛苦和死亡的奧祕上投下新的光明,並使信友充滿了卓越的能力,完全信賴天主的計劃。
耶穌治癒伯多祿的岳母 (John Bridges, 1818-1854)
保祿宗徒從完全屬於天主的角度來解釋這新的光明,因為天主與人類的每一種狀況皆有關係:『我們中沒有一人是為自己而生的,也沒有一人是為自己而死的;因為我們或者生,是為主而生,或者死,是為主而死;所以我們或生或死,都是屬於主』(羅十四 7~8)。為主而死,意思就是體驗死亡,視為聽命於天父的最崇高的行為(參閱:斐二 8),準備好在天父所選擇及所願意的『時辰』去面見死亡(參閱:若十三 1),而只有當人在世上的旅行已完成時,那個『時辰』才會來到。為主而生表示承認痛苦本身雖然是惡,也是一項考驗,卻總是會成為善的泉源。如果藉著天主慈悲的恩賜及個人自由的選擇,為了『愛』、也懷著『愛』來分擔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痛苦,用這樣的態度來體驗病痛,痛苦就會成為善的泉源。這樣,在主內受苦的病人會越發相似祂(參閱:斐三 10;伯前二 21),也能為教會及全人類,與主的救贖工作更密切地結合。這正是聖保祿的體驗,他的體驗可以讓每一個受苦的人如釋重負:『如今我在為你們受苦,反覺高興,因為這樣我可在我的肉身上,為基督的身體(教會),補充基督的苦難所欠缺的。』(哥一 24)」(《生命的福音》通諭,67號)
對年長者的關懷與陪伴
「對長者必須特別關懷。雖然在有些文化中,老年人仍是家中的一分子,有重要而積極的地位,但有些文化卻把老人看成無用的負擔,任他們自生自滅。在這種文化中,人們更容易訴諸安樂死的手段。
疏忽老人家或完全排斥他們,是不能容忍的事。年長者應該住在家中,如果由於家中空間太小或其他原因而無法與家人同住,至少也要與家人保持親近的關係,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樣可使不同年齡的家人有一種互動關係,又能加強彼此的溝通。因此可以維護或重建兩代之間已失去的某種『盟約』,這是很重要的。這樣雙親在晚年能得到子女的接納,也能與子女同甘共苦,這也是當初他們把子女帶到這世界上時,他們所給予子女的。天主十誡也命令人們要尊敬自己的父母(參閱:出廿 12;肋十九 3)。但還不止於此。年長者並不僅僅是我們關心、親近、服務的對象,他們本身對生命的福音也有重要的貢獻。老年人有豐富的人生閱歷,因此能夠、也必須成為智慧的泉源,並為希望與愛作證。」(《生命的福音》通諭,94號)
安樂死違反人不可侵犯的權利,良心沒有遵守這種法律的義務
「此一教誨最重要也最直接的應用,就是將生存權置之度外的人的法律,因為生存權是屬於每一個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其他一切權利之源。因此法律如果將利用墮胎或安樂死直接殺害無辜生命的行為定為合法,就是徹底違反每一個人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因而也否認了法律前人人平等。或許有人會反駁說,如果是當事人在完全清醒而知情的情況下要求安樂死,前述的說法就不適用。但任何國家的法律若認可這樣的要求,並授權執行,也會將自殺(謀殺)的情形合法化,這就違反絕對尊重生命和保護每一無辜生命的基本原則了。政府這樣的做法,會減少對生命的尊重,更敞開大門,讓破壞人與人之間信賴的行為長驅直入。授權並推動墮胎及安樂死的法律不但徹底違反個人利益,也違反公眾利益;這法律本身就毫無真正法律的正當性。不尊重生存的權利,是最直接違反共同利益的,因為社會的存在是為了服務人類,但不尊重生存權卻會導向殺害人類。這事實使得授權墮胎或安樂死的民法,不再是真正的、具有道德約束力的民法。
因此墮胎和安樂死是犯罪,任何人的法律都不得承認其合法。良心沒有遵守這種法律的義務;反而有重大而明確的責任,應以良心條款來反對這種法律。教會從一開始,宗徒的宣講就提醒基督徒,他們有責任服從合法的政府權柄(參閱:羅十三 1~7;伯前二 13~14),但同時也堅定地警告:『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宗五 29)。在舊約中,關於對生命的威脅,我們找到一個很重要的例子,是講反抗當權者不義的命令。當法老王下令殺死所有新生男嬰時,希伯來人的接生婆拒絕了。『他們沒有照埃及王的吩咐去作,保留了男孩的性命』(出一 17)。但我們應該指出,他們不聽命的理由是:『收生婆敬畏天主』(同上)。正由於服從天主,人才有力量和勇氣反對不義的人類法律;只有天主應當受人的敬畏,這敬畏是表示承認天主絕對的統治權。凡相信『聖徒們的堅忍和忠信即在於此』(默十三 10),甚至準備被俘或受刀殺的人,就有這樣的力量和勇氣。
因此遇到本質上不義的法律,例如准許墮胎或安樂死的法律,絕不應該服從,或『參加支持這種法律的宣傳活動,或投下贊成的票。』」(《生命的福音》通諭,72-73號)